秦朝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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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家理论的史料

(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狠为俗,非有文法以教训于天下也。(《汉书·董仲舒传》)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族)。(《史记·秦始皇本纪》)

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能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史记·李斯列传》)

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为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

天下***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秦律中有关农、商、经济的法规史料

雨坝账冢?允檠凿?凇⒂账诩翱烟?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昆、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口口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 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 卵 ,毋口口口口口口毒鱼鳖,置 网,到七月而纵之。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律十八种·田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壹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人,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 ,笞主者寸十。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笞卅。(《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 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有责于公及赀、赎者及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百姓未赏,亦移其县,县赏。(《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秦律十八种·工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 (徭)三旬。

三、司法解释的史料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 (也)?当黥城旦舂。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

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削(宵)盗,藏(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食肉,甲妻、子与甲同。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 ……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效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也?毋论。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

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士五(伍)甲盗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可(何) 也?毋论?

四、儒家伦理思想在秦律中体现的史料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

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命令史己住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也,父死而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

“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

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秦律杂抄》,《睡虎地秦墓竹简》)

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待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秦律杂抄·中劳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语书》,《睡虎地秦墓竹简》)

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 也。(《为吏之道》,《睡虎地秦墓竹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