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喂养流浪猫法律责任
无任何法律责任。
喂养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即使其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
经常投食喂养,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虽可能确实基于爱心而提供给流浪猫食物,客观上会吸引流浪猫聚集,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猫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喂流浪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流浪猫狗咬伤人,可能需要负法律责任。
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尔、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咬的人故意激怒狗,这种情况动物主人可以不赔或者少赔。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因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即使尽了管束之责,也难免损害发生。
需要注意刚开始收养的流浪猫,不要无限供应的食物,可能会造成猫咪消化不良,引起呕吐、拉稀,以及便秘等胃肠道症状,如果猫咪没有打过疫苗,还有继发传染病的几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