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经济法这门课程?
鉴于自己还是一个法律的初学者和经济法的初学者,我在这里就谈谈经过这一段时间对经济法的学习之后对于经济法的一些看法。
当得知自己学习的专业是法学之后就比较期待学习经济法,因为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与经济分不开的时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涉及到有关经济的事情,所以也需要经济法对我们的经济行为有所保障,因此我认为,要想学好法律,学好经济法是其中必须的一部分,而且对以后的生活也会有许多的帮助。但是现在刚开始接触经济法,发现经济法就像是宪法一样,概念比较空洞,不太好把握,经常是一些比较专业的术语,可以说是很难学进去,很难学得懂,因为不像民法或者刑法一样,有众多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理解经济法的学习,学习经济法必须要抓住经济法的每一个小的概念进行理解,慢慢的对其产生兴趣,所以我在此仅谈谈我所了解到的经济法。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生存的根本和背景基础,在完全依靠国家之手单一进行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不需要经济法也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即使有,也是有名无实,而为行政法而已。
关于经济法的历史转折发生于1978年,中***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全局性的拨乱反正和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上来拉开了序幕。同年,党内著名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明确提出发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体制的改革为经济法的产生创造了经济基础。在对经济体制改革手段的认识仍处朦胧阶段、社会公众对法制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强烈期盼及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推动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开始成为法学研究和教育的热点,迅速成为显学。但毕竟其在我国仅有20多年的经历,较之西方一百多年的发展,其理论空白多、权威观点少,还不尽成熟完善。
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范围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将经济法主体范围体系化。有学者在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具有外延宽泛性、主体行为特定性等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该结构包括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督主体。(2)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体化。有学者认为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经济法根据其特殊的调整任务与调整对象,应当确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种经济法主体。而另有学者认为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具有现行法的依据,也更能体现经济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