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委员会隶属于什么机构

你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在1997年7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成立。1997年7月1日,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正式成立,2003年3月第二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研究室。由12名委员组成,内地和香港委员各6人,任期5年。所有委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中,香港委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相关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