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息讼制度
第一,严厉制裁诬告行为。历朝的法律都视诬告为严重犯罪,诬告者反坐。明律进一步加重处罚,规定诬告加等反坐。
第二,严禁越诉。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第三,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第四,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对于被告不在同一州县,或被告分居数州县诉讼案件的管辖,明律规定了“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的原则。
第五,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第一,严厉制裁诬告行为。历朝的法律都视诬告为严重犯罪,诬告者反坐。明律进一步加重处罚,规定诬告加等反坐。
第二,严禁越诉。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第三,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第四,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对于被告不在同一州县,或被告分居数州县诉讼案件的管辖,明律规定了“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的原则。
第五,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