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与法律现代文答案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两大课题,在此我想作皮毛上的简析。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这是《说文解字》中关于礼的著
名解释。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
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
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
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
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
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
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这些都是礼包容性的体现。
再论及“法”,照例要引《说文》中的另一个著名解释。“法”
的古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着去之,从去
。”对此句的解释向来有多种说法:一说认为平之如水,有公平、正
义之义;一说认为意为使罪者随水漂去,是一种很厉害的惩罚。但不
管是哪种说法,都只是语源学上的浅显含义,不具有政治意义上的性
质,而且与西方意义上的法有很大歧义。内中包含了不同民族历史进
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即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因此要正确理解
法、以至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礼与法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
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首先让我们回到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中华民族的祖先从远古开
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他们以血缘关系连接起来进行生产和生
活,组成氏族公社。他们一代代固化在一片土地上,安土重迁,血缘
关系越来越牢固,而且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的形
成过程,之后国家组织的发展,不过是统治者贵族的血缘关系亲疏尊
卑的日益制度化、法律化的反映。而且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的内
中,其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一提到原始社会
的首领,自然就想起尧、舜、禹,他们在多数人的意念中是大公无私、
德高望重的化身。然而据史料记载,他们却是一个不如一个“民主”
了,帝的权威在加速度膨胀。中国古代由大同之世逐渐走向君主专制。
在这过渡中,产生于氏族祭祀过程中的礼也相应转变。礼的最早含义
是为祭祀举行的仪式,随着氏族成员的贫富分化,贵族垄断了祭祀的
主祭权,也就是控制了萌芽状态下的政治权利。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
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而且在这里礼法是合一的、
难分的。以上是对礼与法起源的简述。
接着,我还想将中国古代的战争抽出来说说。古代所有关于上古
社会的记载,都有大量的战争的描写,而且,描述中战争的激烈与频
繁足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工与颛顼之战,黄帝与炎帝、蚩尤之
战,这些虽然出自上古神话、传说,毕竟不能看成是子虚乌有的编造。
至于后来讨伐三苗及种种“夷夏之争”的记载,更可以说明上古时代
战争的繁多。一定意义上说,战争在中国国家形成程序上是有其重要
性的。在战争中,国家权力和族长制传统得到了强化,而这种国家组
织的形成形态是中国特有的,它与希腊或罗马的形态截然不同。在这
一层面上,国家权力严格说来并不表现为“驾驭社会之上的公***权力”
,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总之,我们视角中的最初的
国家,与其说是驾驭社会之上的“公***权力”,不如说是族姓统治的
合法武力。这种合法武力在三代时就是刑。归结一句“刑起于兵”。
总所周知,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刑律”,它构成一
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生活,只
有事之大小,刑之重轻。所以对刑的探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中国古代
法的探讨。古代文献中关于三代刑政的记载极多。《左传》上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了作刑的时间与原因。“内行刀锯,外
用甲兵”,这是刑的起源与法的观念。
国家和法所由产生的途径是基于战争,就决定了法的社会功用,
且中、西方法观念的根本差异也是基于此。中国没有形成西方宪法文
明,就是因为中国根本没有宪法据以产生的政治土壤。国家与氏族部
落之间的过渡知识连续、平滑的转化,两者融合、互渗,形成一种上
对下的赤裸裸的统治,而法只是镇压的工具,且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刑。
对战争这一重要现象的讲述后,接着我想说说礼与法的关系。在
不同的历史时期礼与法的关系有所变迁。夏、商、周三代,主要是礼
刑并举、互用。特别是西周时期,礼与刑是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
要是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
使之制度化,以稳定权利的继承和财产分配的既定秩序;并规定国家、
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制度。而且礼主要实施于贵族内部,所以它通
过教化、感染等方式来“禁于将然之前”,起预防作用。至于刑,则
是惩治“已然”的犯罪,是事后的制裁。可以说礼主要属于道德范畴,
而严重违礼就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即“出礼则入刑”。因此刑
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
的维护礼,且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所谓“礼不下庶
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西周以来法制的重要原则。按现代的逻辑,礼
与法的合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到了春秋战国这一动乱之秋,各诸侯国为取得霸权,如果仅靠礼
春风夏雨似的感化,是毫无成效的。因此符合各国急功近利要求的法
家思想应运而生。倡导“法治”的法家的地位逐渐取代了倡导“礼治”
的儒家。礼、德地位下降,法、刑上升,并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但法
家的思想有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它一方面主张刑无等级,另一
方面又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这是完全相反的两面。所以法家思想始
终不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促成了其后生命的短暂。
到了秦朝时,这一矛盾愈加体现。由于法家通过国家来吞并社会,
而社会对国家是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它只考虑政府,而不顾及社会这
一巨大层面,当社会被逼到极端,会起来反抗国家,导致国家的“土
崩”。秦朝二世而亡的出现,就是土崩的表现。但秦始皇对儒家思想
的野蛮压制,虽然还不至于使儒家礼法思想消逝,但造成了儒家思想
一定层面上的改变,为后来的礼法合流打定了基础。所以这时期礼与
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家的中心化与儒家的边缘化。
礼法关系的大转变在于汉朝。汉初,统治者吸取秦垮台的教训,
放松对社会的压迫,加之连年的战争后,社会民生凋敝,要巩固新政
权,必须“予民休息”。所以,统治者采纳了黄老思想,推崇“无为
而治”,认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道莫大
于无为”。这一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
省刑”。此后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力大大提高,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
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最
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思想。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刑者,
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把德与刑说成是阴阳的关系。并说“圣
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即“德主刑辅”。这套思想
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完
全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因而被汉武帝及后世采纳。到此,中国古代礼
法关系最终确立,礼法完成了其统一。而后世虽然对礼法有不同的侧
重点,但礼法合流的总趋势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变化。
阐述完礼、法及其关系后,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中国古代的刑
罚是以酷烈和繁多为特点的,然而,让人吃惊的并不是其残酷野蛮,
而在于,这种残酷野蛮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
哲学并行不悖。到底礼与法这一对看似矛盾的两方面是如何合流并长
期***存的呢?我想这就涉及到一个较重要的课题--道德的法律化与法
律的道德化。
前面已提到,董仲舒促成了礼法的合流,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汉
一朝。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重
要时期,再次,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的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
度化和法律化,将先秦及三代的法律遗产重整为一幅完整的图画,最
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就是所谓的“以礼入法”
,道德的法律化。它不但在法律方面,而且在道德领域都有深远意义。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
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
这里我想着重讲讲春秋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
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
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
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
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
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
的伦理结构。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
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
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
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
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
的融会贯通。
其实,道德的法律化并不是在汉朝才出现,追溯其渊源,早在夏、
商、周三代已存在了其雏形。当然,对于像中国古代法这样完备、成
熟,且有着漫长历史和丰富文化蕴含的法律体系来说,道德的法律化
必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再谈另一大课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
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
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
要行道德的职能。以上已从道德意识方面进行了探讨,现在要把重点
放在法律的一面。请看以下的一例:
阿张是朱四的妻子,现已过了八年,本来如果丈夫有疾病,也应
该一如既往德对他。但现在丈夫无病无痛,阿张却嫌丈夫痴愚,要背
弃丈夫。判词中说阿张违背礼义,判其“杖六十”。全篇判词未引法
条,只就礼义予以申说。此案的依据为阿张有悖于礼义,法律就此不
可能提供合适的细则,所以量刑的幅度就取决于道义愤怒的强烈程度,
既由道德来决定。但我们不能据此而说法官无依法行事。因为,实际
上法律应完全从属于道德,在运用法律时,应以道德为目标,法律必
须有弹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这一判例,可看出在中国古代已
懂得了以上的道理,法律与道德之间已有了交融,法律不仅仅是一般
意义上的,更是基于道德基础上的。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受制于社会的
文化传统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必定是中国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反
映,而儒家文化则是提倡道德礼义的,也就是说中国法律的道德化从
法律的一产生就开始了,其程度取决于儒家道德思想在社会统治思想
中所占的份量。中国传统的法制思想“礼主刑辅”正是它的充分体现。
讲完道德、法律的互动关系后,中国古代礼、法、及其关系已基
本呈现。但这只是表面层次上的说理,要做到完全理解礼与法,还要
从中国古代各部法典以及判例入手。但理解古代礼与法,其更深层次
上的目的在于“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虽然我们今天所谓法,当
然有了不同于古代“法”字含义的新义。但在许多人的惯性思维中仍
保留了类似于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一看到法就联想起刑法。所以我
们今天对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决非一些人所认为的无用,而是有更深远
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