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需要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因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是《法人营业执照》。
我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发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发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发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
第一,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并列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者在其内部财产关系的构成上基本都是***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个人合伙没有差异;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和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
,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则第29条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
第三,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
参考链接:法人(法律概念)_百度百科
证明投标人的法人资格,在投标时附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工商营业执照可证明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
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后,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可以法人的名义办理各种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前置许可,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征用土地,招募员工等等,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企业因违法经营或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在未注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企业法人资格证书》之前,证明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便于企业办理清算等后续事宜。《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被吊销后,证明该企业法人的真正终结。(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