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住房保障房管、生态环境、民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利用等环节实现信息***享。相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以下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所等相关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交通运输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及有关车辆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
(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七)园林和林业部门提供可供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场所所需弃土等相关信息;
(八)区人民政府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消纳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台帐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消纳管理台帐的行为。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
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在直接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单位,并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单位。
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生量一致。
在建筑垃圾运至消纳场所时,建设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核对并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垃圾消纳量与产生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