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提供了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确认侵权者的行为不合法,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使这一具有宪法性争议的权利纠纷案件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

一般而言,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将该种基本权利规范具体化为下位法规范;另一种是已将该种基本权利规范具体化为下位法规范。在前一种情况下,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是否适用,有三种观点:肯定说、折衷说、否定多数学者认为,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判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争议的依据之一;在后一种情况下,即宪法规范和下位法规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宪法规范是否适用,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下位法规范符合宪法规范,则直接适用下位法规范,无须适用宪法规范;如果相抵触,则可直接适用宪法规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两种规范不抵触,两种规范均可适用,但作用不同:适用宪法规范在于裁断行为是否合法,适用下位法规范在于具体追究某种法律责任。我认为下位法规范与宪法规范之不相抵触,不能排斥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即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不以下位法规范是否抵触宪法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