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地役权不随之转移的情况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一、地役权的含义
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三、地役权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房屋地役权合同;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地役权可以转让,如果已经登记的,那么还需要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但需要注意地役权不能够单独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