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出复制品必须注明的法律依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讯 日前,北京市文物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做好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的管理工作,北京市文物局于2015年12月17日制定《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三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及北京市市区两级***管博物馆机制的实际,北京市文物局对原规定作了修改。

规定中明确了所指展览系指在北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且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馆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展览名称、时间、地点、展品信息、展览大纲或脚本、讲解词、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

此外,规定明确展览展出的展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能超过展品的10%。>>>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和政策全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文物〔2019〕828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地区各博物馆:

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做好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的管理工作,我局于2015年12月17日制定了《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三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及我市市区两级***管博物馆机制的实际,我局对原规定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

2019年5月29日

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工作,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公***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两级***管博物馆机制的实际,对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展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展览系指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

第三条 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馆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展览名称、时间、地点、展品信息、展览大纲或脚本、讲解词、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北京博物馆学会对各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可能存在各种问题的陈列展览,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全市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三)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