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在司法工作中的民事赔偿执行难的问题,有合法有效的建议希望提供.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更新执行理念

执行工作要由单纯的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结合当事人主义转变,划清当事人与法院的责任,调动两个积极性。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申请人一旦把案件交到执行庭就很少管事,只是督促快执行、快结案。而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尽管忙得不可开交,结果却不能尽如人意。问题的症结就是职权主义,法院唱独角戏,费力不讨好。执行理念转向双方,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可以事半功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帮助查找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协助开展查封财产、评估拍卖等工作,提出可行的执行措施。

二、改革执行体制,依法独立办案

首先,强调独立执行。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的行政干预。虽然法律规定法院是独立审判,但在目前法院以地方管理为主,垂直管理为辅的体制下,司法的独立性很难保证。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工作不受地方干预是不可能的。因此,应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以垂直管理为主,人财物应由上级法院调配。

其次,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赋予上级法院执行局对下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权,统一管理,加强监督。通过法律监督、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在执行机构内部实行分权制衡,加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交给一名执行员主办后,什么时候执行,如何执行,对执行异议如何处理,基本上是执行员一人说了算,随意性很大。应该在执行机构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立,达到司法监督的目的。

三、改革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

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应注意运用如下几种方法。一是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二是强调严格执行期限,实行超期追究。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理由,不允许超期执行,超期就是违法,就要追究责任。三是案件在审理阶段,要兼顾执行,尽量对有关财产进行保全,为日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四是适时采取强制措施,达到执行目的。对生效判决不主动履行,案件转到执行环节,就意味着不少案件要强制执行。强制,是执行的一大特性。在说服教育、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大胆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搜查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形成高压态势,才能达到执行目的。五是运用多种措施促执行。实行财产申报、举报有奖,公告督促,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案件未结原因告知,先执行后收费等措施,促进案件的执行。六是实行当事人选执行员和超期换员制度。当事人选择素质高、业绩好、可信赖的执行员执行案件,对该执行员是一种激励,对其他同志是无形的压力,形成优胜劣态的趋势,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但要避免办人情案,严禁徇私枉法。超期换员,是对执行员的惩诫,也起到缓和执行员与当事人矛盾的作用,不失为解决执行难的一剂良方。七是统一鉴定、评估、拍卖,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司法公正。八是采用集中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的办法攻难克坚,消除积案。集中执行可以形成一定的声势和氛围,消除一批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