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义务
法律分析: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