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支持我省电影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电影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江苏省电影发展,支持开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以收定支。
第四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委”)由省电影局和省财政厅组成,***同管理专项资金。设区市、县(市)财政及电影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电影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省电影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公开专项资金预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电影局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电影专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办”)职责:承担省电影专资委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账务核算、票据使用、统计分析、报表报送、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的管理;承接国家电影专资办交办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做好本级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进行监督;配合同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设区市、县(市)电影主管部门职责:督促属地影院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监督管理项目执行,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省电影局;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合规性负责,做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电影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缴库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四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电影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省电影专资办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省电影专资办指定账户足额上缴资金。
省电影专资办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电影局。由省电影局责令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并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省电影专资办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实际汇缴到省电影专资办指定账户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省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由省财政厅及时将省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划转省级国库。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六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省电影专资办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重点国产影片摄制
1.对列入国家重点电影项目的,原则上每部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备案(立项)通过后,按资助总额的30%予以支持;摄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按资助总额的30%予以支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公映,兑现资助总额剩余部分。
2.对列入省重点电影项目的,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戏曲电影资助额每部不超过300万元,歌剧电影资助额每部不超过500万元。开机之日起,按资助总额的30%予以支持;摄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按资助总额的30%予以支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公映,兑现资助总额剩余部分。
3.对获得国家电影局精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影片,原则上省级按照1∶1配套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资助重点影片是由在江苏注册的影视机构(独立法人)作为第一出品方并经省电影局认定后的江苏出品影片,上述第1、2、3项不重复资助。如项目转出江苏(以省电影局书面批复为准),或未在规定时限全国公映,资助资金全部追回。
(二)优秀国产影片奖励
1.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影片,每部奖励500万元。
2.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优秀少数民族题材影片、优秀青年创作影片、优秀农村题材影片、优秀少儿影片等综合奖项的,每部奖励400万元。
3.获得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最佳儿童片、最佳科教片、最佳纪录片、最佳美术片、最佳戏曲片奖等综合奖项的,以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的影片,每部奖励300万元。
4.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影片,每部奖励200万元。
上述第1、2、3、4项不重复奖励。奖励范围是由在江苏注册的影视机构(独立法人)作为第一出品方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的江苏出品影片。
5.城市院线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国产影片,每部奖励300万元,票房每递增1亿元,相应增奖1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第5项奖励范围是由在江苏注册的影视机构(独立法人)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江苏出品影片。
(三)发行放映业绩突出单位奖补
1.对发行放映江苏出品影片业绩突出的在苏院线,根据排片场次、票房、人次、宣发效果等因素确定业绩排序,前5名的院线,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全省年度票房收入增幅前3名的在苏院线,给予适当奖励。本项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对总部在江苏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影管公司(独立法人),根据管理效能、影院拓展、票房增长、服务口碑等因素确定业绩排序,前3名的影管公司,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上述第1、2项奖励,如院线和影管公司同属一个公司法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对加入“人民院线”“艺术影片放映联盟”的在苏影院,根据电影主管部门推荐影片的排片场次、票房、人次、宣发效果等因素确定业绩排序,分列前10名的影院,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根据《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在苏影院,省级给予配套奖励。单个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该影院因放映国产影片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
单个影院享受上述第3、4项奖补额总和不高于该影院因放映影片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
(四)乡镇影院建设
1.根据国家电影局《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国影发〔2018〕4号),对符合条件且加入总部在苏城市院线的新建乡镇影院,按照“先建后补”原则,省级给予每家影院一次性配套补助50万元。
2.视年度财力状况对符合条件且加入总部在苏城市院线的新建乡镇影院给予专项补助。单个影院每年补助额与其享受发行放映业绩突出单位奖补额总和不高于该影院因放映影片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
(五)电影园区(基地)建设发展
1.对获得中央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电影园区(基地),省级给予配套奖励。
2.对列入省“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的重点电影园区(基地)重大设施、技术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六)根据《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获得中央级专项资金资助的江苏电影企业,省级给予配套支持。
(七)电影金融服务
采用风险补偿、贴息等补助方式,做优“苏影保”等电影金融产品,完善我省电影金融服务生态体系。
(八)重大电影品牌活动和平台建设
1.列入江苏电影“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重点影展、主题展映活动,每项活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2.在苏举办的国家级重点电影活动,省级给予配套支持。
3.支持全省电影全媒体宣发、影院监管等重大平台建设维护。
(九)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电影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包括电影排片场次、票房、人次、宣发效果、管理效能、影院拓展、票房增长、服务口碑以及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标准中相关因素等。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二十条省电影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设区市电影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省直单位直接向省电影局申报。凡可通过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数据并能认定资金奖补数额的,不采取逐级申报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和奖励: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的项目;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业绩奖项的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上年度项目未按规定如期完成的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或上年度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影院;其他依法依规不予以支持和奖励的。
第二十三条省电影局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单位)并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或实地勘验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配合省电影局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涉及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电影局加强电影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组织指导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电影局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电影局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省电影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电影局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电影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5年。《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苏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6〕2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江苏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教〔2018〕15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教〔2019〕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电影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财教〔2019〕2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