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来水收费制度

农村自来水收费制度:国家规定农村自来水费每吨2元。

乡村水费的扣除一般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上水价加计量水价。限制吨位以下的一部分实行基本上水价,超过一部分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标准是:

1、居民生活用水为2.8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为3.9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为4.1元/立方米;

4、餐饮业用水为4.6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为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为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为0.6元/立方米。

两部制水价:

供水部门将水价分解为两部分的水价制度。一部分按用水规模或占用容量收费;另一部分按实际用水量计量收费。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商品水市场是一个受水文气象因素影响较大的特殊市场,不同水文年份,供水单位实际售水量存在较大差距。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缓解售水量年际变化造成供水生产经营收入不稳定,有利于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2、不得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4、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2、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3、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4、从事畜禽养殖;

5、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综上所述,农村供水范围大,管线长,漏损率较高,运行和维修养护成本也较高,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