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1、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也是我国目前立法的明确规定。

2、虽然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再次明确,但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若仅因制定程序的原因,即使员工严重违反合理合法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单位却不能以此予以解雇的话,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平等保护。

3、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解雇依据:

1)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2)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4)劳动者明示表示接受或该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主文或列为劳动合同附件。

参考资料:

重庆法院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