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收留证据,与工作人员交谈时可以录像吗?算违法吗

为了收留证据,与工作人员交谈时对方同意的录像是不违法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秘密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司法解释:

1、秘密录音录像是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2、在刑事领域可以作为无罪证据,经合法程序获取的秘密录音录像能够作为有罪证据;

3、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征求了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是不违法的,对方未同意的录音录像只要未侵犯相关权利也不是违法行

为。

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