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民事诉案件讼判决文书都要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吗?汇法网上是不是也能能查询啊?

不是所有民事诉讼判决书都上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白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发布判决书的规定》第4条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病例是通过调解解决或者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确认,除它真的有必要让公众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诉讼;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

(二)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的裁定;

(三)付款单;

(四)出于刑事、民事、行政或执行目的的上诉被驳回的通知;

(五)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的决定或者拒绝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七)执行刑罚和变更刑罚的书面决定;

(八)书面决定拘留或罚款行为损害诉讼或执行,书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并书面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拘留、罚款等处罚决定拒绝接受的决定;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具有中止、终止诉讼功能的或者对当事人的实质权益有影响或者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判决文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病例是通过调解解决或者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确认,除它真的有必要让公众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诉讼;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判决书网络工作: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外,判决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其他自由裁量理由的,不得将整个判决书、裁决书公开。

然而,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在判决文件公开时,应当删除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未成年人信息。该条例第6条还规定了匿名的待遇。笔者认为,判决书的公示技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方面,中国的司法文件的建立网络应该权衡法官的价值之间的平衡保护公众和信息,因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适度隐藏裁判信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隐私和公民基本权利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合法的和积极的。

然而,《条例》要求,一旦涉及上述领域,整个生效判决或裁决不得公开,这不仅意味着之间的比例和效果的信息保护,但也块判决被公开的可能性。更合适和有效的方法是进行法官或法院指定特殊人员根据情况将在判决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保护未成年人删除段落和语句,保留盈余不涉及信息文档长度和公开,公众的系统为了实现判决书,促进司法文书的质量。

另一方面,如何匿名和删除也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有大量的案件没有从技术上处理当事人的姓名,而且有大量的案件是关于某某。前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后者的匿名化给以后的文献检索、检索和参考带来很大不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参考资料:

人民法院报——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