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

律师取证是律师出庭前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利。此阶段,律师能做得仅是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