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与他律辩论词

到一家饭店吃饭,在人多服务员忙不过来的时候,你完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悄悄溜走,而不付账,可是,你却不会那样去做,为什么?

你付账时,面对服务员手中的一大把钞票,本来你还没有付,你却说付了,本来你只付了一百,你却说付了二百,若真出现这种情况,服务员又如何能说得清道得明?好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几乎不存在。

上述现象我不是第一个去思考的,美国经济学家考希克·巴苏早就注意到:一个人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在地上,如果光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他就应当把钱包拿走,但一般人都觉得这样做不好,如果这样做了,他会认为那是一件很不体面的事情,即使可以侥幸逃脱,也仍然会产生良心上的不安和自责。他据此提出“理性限制规范”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种阻止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动的规范,不论这种行动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效用。

这种规范为什么会流行?博弈论从“进化稳定均衡”的角度提供了解释: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家都去偷人家的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将无法长期存续,所以,大家都赞成,即使在没有法律规则和惩罚的前提下,偷人家的东西也是不能为的。

实际上,“理性限制规范”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自律”,它靠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力量。与法律这种“他律”相比,这种规范能够更自觉地得到遵守,其根基更为强大、影响更为广泛,自然,成本也更为低廉。因此,它对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应具有启迪意义。

首先,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自律”与“他律”的作用,克服“法律万能”的思想。举个例子,为什么在一些乡下地区可以“夜不闭户”,而城里反而不行?从法律的普及程度和执法力量的分配来看,显然城里要优于乡下。可见,“夜不闭户”现象的形成,主要不是基于法律这种“他律”的力量,而是基于自然状态下人类天然的道德感情。

其次,“他律”应尽可能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惟其如此,才利于“他律”的推行。如果“他律”无视“自律”,甚至背其道而行之,那将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正是这个原因,促使我们在立法时要尊重民俗,重视民间法。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注意本国(本地)水土、片面强调“接轨”,其结果只能是“橘逾淮为枳”。

第三,“自律”力量的形成是相对稳定的社区(社会)经过长期演绎的结果,一旦这种稳定被打乱或打破,这种“自律”的力量就会减弱甚至消失。为什么昔日“夜不闭户”的农村如今小偷增多,甚至出现了偷挖祖坟的现象?就是因为传统的道德约束力减弱,不少年轻人出外见了“世面”后,管他什么祖坟不祖坟,能捞到钱就行。同样理由也可解释为什么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城市犯罪急剧增多,因为人口流动频繁的陌生人社区正在取代传统的相对稳定甚至是封闭的熟人社区,显然前者更不利于形成一种群体的道德限制力量。作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为什么流动人员特别是农村进城人员犯罪突出?有的人在家里、村子里,可是一贯的好人、老实人呀,怎么一下子就犯罪了呢?这与他突然摆脱了原来的“自律”场、而新的环境又没有给他一种相应的“自律”场或者说他没有机会融入这样的“自律”场不无关系。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既要从宏观上确立循序渐进的改革思路,避免社会的变化过于急剧,也要从微观上注意社区建设,防止出现社区规范的紊乱或者空白,同时,还可对改革的深意多一层感悟,那就是:改革最终是为了不改,变最终是为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