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司法控制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实现 公司法 控制权的方式有哪些? 实现公司法控制权的方式有:采用 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利用投票权 代理 安排、控制董事会、设置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我国目前还不能实现双层股权结构,不过,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公司法》亦有法律空间,能通过相关制度设计达到与双层股权结构类似的功能来实现。 二、什么是公司法控制权 控制权是指拥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其实行实际控制的权力。即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理论上,如果拥有了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基于股权的占有取得控制权外,还可通过订立某种特殊契约或协议而获得控制权。 控制权,一般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指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并不一定对资产有所有权。 这个概念在会计要素中的资产的定义中出现过。所谓资产,是在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里的拥有,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产权,对资源拥有处置的各项权利。而所谓的控制,是指在不拥有资源所有权的条件下,可以对资产所产生的主要经济利益进行支配。 对控制权的理解,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 融资租赁 和经营租赁。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一般而言,控制权是指对企业决策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力,包括企业的长期战略决定、联盟、并购、解雇及日常管理等。企业的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通过投票权、董事会席位、合约条款及 清算 权等不同方式实现对企业的管理。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实现公司法控制权的方式有多种,一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的方式进行,根据公司的政策方针以及发展方向有机的将这几种方式进行结合。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对于公司法的控制权的重要程度从根本上提升上来,这样对于在公司制度中的执行才有着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