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有哪些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及实施机关)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的种类)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施工许可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具有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和拨款计划证明;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具有担保机构或其他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具有投资人的出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额度到位证明;

(八)建设单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没有拖欠工程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