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的规范

一、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博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

二、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三、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

四、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

五、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迫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盈,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一、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二百种。刑罚分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羞辱刑:耐(留发)、髡。经济刑:赀赎刑。株连刑:族刑、收等***八大类(其中经济刑和株连刑属于附加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死刑有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磔、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镬烹、定杀、赐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同犯罪与非***同犯罪;在***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关,故意从重,过先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操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傜、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

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十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

三、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

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津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招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力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禁《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建立起了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