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言、慎行、慎友、慎利。
(二)自觉遵守和弘扬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动、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