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

1、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2、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3、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4、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