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职权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宜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