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问题,有关辞职!加急!分不是问题……
一、《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权,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录用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酒店出具了加盖公章(包括财务专用章)的押金收据,则该字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建议进一步收集证据,以便增加胜诉的机率。比如,在酒店工作的工作服、工作牌等;劳动者本人在酒店上班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由于目前仍在酒店上班,因此,这类证据应该能够取到,录音、录像或照相时,注意回避酒店管理人员即可);向酒店领导提出辞职的谈话录音等。如果能够收集到以上证据(或部分证据),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就万无一失了。
三、如果酒店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不应提出辞职,而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另外还应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取到在酒店工作的证据后,可与酒店协商解决,要求酒店支付工资、退还押金、并且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等。如果酒店不愿意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应该能够胜诉。
补充:
另外,不论是提出辞职、还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好都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老板不收,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书面文书邮寄给酒店。邮寄时,应当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辞职申请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保存好相应的单据、邮局出具的发票。如果协商不成,以上邮寄的材料将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