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罪刑法定思想

我下面的回答是对没有的论证。(此为草稿,论述题使用须自行修改)

古代罪刑法定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晋朝的刘颂。刘颂指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封建法律往往有援法定罪”的要求和规定。”如唐律·断狱律》就有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的规定。而明清两代均有”讲读律令”的律条,要求官吏熟读律文,讲明律意,依律断罪。

罪刑法定主义是十七至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特权和“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来的,最早可以追溯到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近代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罪刑法定主义又派生出四个原则:一是排斥习惯法;二是否定刑法效力溯及既往;三是禁止刑法类推适用;四是反对适用不定期刑。

区别:

1(虽然要按照法律),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统治者又同时提倡原情断狱”,力争做到 法情允协”。如以执法严苛著称的明太祖朱元璋也曾为孝子屈法。从大量的案例看,司法活动中追求 法情合谐”本身,实际就是使儒家的纲常理论进一步深入到案件审判活动中的过程,而不是纯粹的依法判决。(老师讲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体现更明显)

第二,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主张立法权和司法权必须分离。

第三,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法外用刑。

4是排斥习惯法。古代中国有浸猪笼习惯等

5禁止刑法类推适用。比如唐律中允许比附类推。

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学者经常从古人论著中寻章摘句,以证明近现代的一些法律文明理念古已有之。我认为是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对法的理解不同。近代罪刑法定主义所言的“法”,是人民民主立法的产物,是人们为了享受平安无忧的自由而不得不放弃一部分自由的结果,立法者是人们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而非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

第二,背离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制约思想观念这一公理。近代罪刑法定主义理念说到底植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文艺复兴运动的产物。中国古代长期是自然经济、专制政治,专制的土壤不改变,就难以建立现代的民主的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