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发律师函
法律主观:
1、律师接受委托承办律师函业务2、承办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3、搜集补充委托事项的事实材料4、分析陈述整理材料草拟律师函提纲5、起草律师函6、听取委托人对律师函草稿的意见7、修改后出具律师函最终稿8、取得委托人的最终书面确认9、律师函经签章生效;包括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10、送达律师函11、接受回函或答复12、向委托人反馈或者向委托人询问律师函的效果13、回函或再发出律师函14、采取律师函业务之外的法律行动
法律客观:《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