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渊源包括哪几种
第二章刑事证据法的渊源
一、刑事证据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刑事证据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问题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这是狭义上的证据审查判断问题;二是确定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问题,这主要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为解决侦查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问题,
“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较为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该类规则分为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裁量性的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引入了诸如“相互印证”“排他性”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等具有可操作性的验证标准。
此外,“两个证据规定”还确立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和排除性规则。可以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2年《刑事诉讼法》该法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很多内容,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例如,该法以“两个证据规定”为蓝本,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增加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围,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等。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再次作出修订,在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对证据制度作_了一些具体的调整。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规范和证据规则,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成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依据,并接受法院和检察机关对其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审查核实;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要严格遵循证据法所确立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法院定罪判刑也要达到普通程序所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等等。
我国的刑事证据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二是司法解释。其中,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两个证据规定”和《最高法院2020年解释》则对证据采信和司法证明问题确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则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问题确立了一些具体规则。
二、2018年《刑事诉讼法》
三、《司法鉴定管理决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将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
该规定将我国的司法鉴定分为三大类:一是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是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是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的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从实体构成角度来看,非法证据可以包括两大类:一是侦查人员非法所得的言词证据,也就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是侦查人员非法所得的实物证据,也就是取得方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物证、书证。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该规定确立了强制性排除的后果;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该规定则确立了自由裁量的排除后果,并给予办案人员进行程序补正的机会。
在实施程序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确立了一种程序性审查优先的原则,并主要针对被告人庭前供述,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初步审查、正式庭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庭审理中,都可以提_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对于被告方的这一申请,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二审法院还可以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可以排除非法证据。被告方提_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证据。法庭经过初步审查,“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正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公诉方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承担这一证明义务:一是提供讯问笔录;二是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证据;三是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其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审查,可以通过开庭方式进行,也可以进行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经过审查,法庭认为公诉方不提供证据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排除有关被告人供述。
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该规定属于针对死刑案件的专门证据规则,但它对于其他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参照”效力。该规定从“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以及“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等三个方面,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刑事证据运用方面的规则。
六、《电子数据规定》
七、《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检察机关主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侦查终结前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核查,这要由驻看守所检察官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来进行,并对核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批逮捕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_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也可以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过上述调查核实工作,认定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可以排除有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不得将有关证据作为逮捕和公诉的依据。
八、《最高法院2020年解释》
《最高法院2020年解释》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一般情况下,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刑事证据法的渊源与证据法的发展
在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方面,中国刑事证据法不是简单地遵从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官根据经验、理性和良心进行自由评判,而是吸收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因素,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作出了一些限制,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标准确立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则。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以成文法为主,而基本上没有判例法的存在空间。刑事证据法的法律渊源也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