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法律内容存在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哪两类?
近代以来出现的各种宪法分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即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宪法的某些外部表现特征,对宪法作了多种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现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法律文件、法院判例、宪法惯例构成。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如作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由议会以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的。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制定宪法的主体。所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承认从形式上对宪法进行分类的意义,同时也看到其局限性,从实质L对宪法进行了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所谓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广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法。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服务,确认和保护资产阶级专政。所谓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服务,并公开确认工人阶级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作用。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这是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进行的分类。所谓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所谓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列宁认为,现实的宪法决定法定的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只有当法定的宪法真实地反映现实的经济、政治关系,与现实的宪法一致起来,才能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广大人民的愿望,法定的宪法才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