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风险及纠纷知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风险及纠纷知识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风险及纠纷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引起的争议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
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
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二)包装不符合同要求引起的争议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最常见的情况是:
1、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包装不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安全,造成货物损坏,引起买方索赔而发生纠纷。
2、包装不符合同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者包装含有贬损进口国某些民族风俗习惯的图案或文字,也会引起当事人的争议。
3、还有一种情况是包装标志不符合同的规定,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影响了买方销售货物,买方索赔引起纠纷。
(三)货物规格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规格不符合同,一般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种情况是,卖方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有可能要多交关税;
此外,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往往还会给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带来麻烦,并且货物通关时会造成“货证不符”,受到海关处罚;而且,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时需要对货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销售,增加的费用买方就会向卖方索赔;最后,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还会成为买方解约的借口,这对卖方是非常不利的。
(四)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过分迎合或者迁就买方的过高要求,货物的品质指标订得太高,交货时达不到合同指标,引起合同纠纷;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了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买方的质量异议。另一方面,买方有时为了逃避付款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总结:
一、案件经过Case summary
2015年6月左右,捷克某公司(以下简称捷克公司)咨询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情如下:捷克公司从广东佛山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因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捷克公司被其客户退货甚至索赔,捷克公司前往中国协商处理达成处理方案且签订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现金价值,且约定:1。缺陷产品的部分货款从已经交付货物给捷克公司但捷克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2。广东公司将在指定时间内将尚在捷克公司仓库内的货物销售给第三方,货款由捷克公司收取以抵消部分货款;3。剩余货款从捷克公司后续的订单中抵消。广东公司在会议纪要上加盖了业务专用章。会议纪要形成后,广东公司并未有按约定转售货物,对捷克公司的订单也不与理睬。捷克公司遂联系本律师要求维权。
二、处理方案Processing options
因双方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出现货物质量所涉及的金额,但是解决方案却不是现金支付,而是需要广东公司配合的执行措施,要求广东公司配合执行是不现实的,然而直接要求现金支付也不可取。本律师建议先发律师函,在律师函中要求广东公司限期处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且积极回应捷克客户下的订单,否则将视为广东公司丢弃尚在捷克公司仓库的货物,且要求广东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律师函有三个目的:1律师函可以作为一个证据,间接证明会议纪要的真实性;2要求对方履行律师会议纪要,经过给以一定的宽限期可以增强要求现金支付的正当性;3对方收到律师函后有可能主动要求和解。然而,广东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有回复。于是,本律师指导捷克公司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在广东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会议纪要是本案的关键,然而该会议纪要却未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的法律同行们都知道,公司的公章是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有些公司为了便利业务的开展会自行刻录业务章,这种章不经过备案,无从考证,公司在出现纠纷时经常会否认业务章的真实性。为了防范广东公司否认业务章的真实性,本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和检索了相关的案例,决定举证的重点:证实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提供证据证明捷克客户亲赴中国前往广东公司协商的事实。
三、顺利和解 Settlement
开庭前几天,捷克客户突然收到广东公司邮件要求和解,本律师和捷克客户一起亲赴广东公司协商,广东公司老板亲自参加,双方都以真诚友好的态度提供了解决方案,最后顺利和解,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广东公司在协议第二天支付了赔偿款,历经一年捷克公司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后来和对方公司老板沟通,老板说公司律师分析这个案子输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希望庭前和解。事实证明本律师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本律师代理捷克客户提出了撤诉申请,本案件完美结束。
四、办案心得 lessons learned
1。 在国际贸易纠纷过程中,因诉讼相关资料如律师授权委托书、境外产生的证据等需要公证认证,整个案件的时间跨度非常长,律师和客户沟通过程的细节往往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完全忘记了,尤其是有些证据是律师不能阅读的文字的。因此律师在沟通后有必要将细节部分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在相关证据上复印件上做详细的记录,以免时间长了混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办案效率,也会避免重复问客户而使客户认为律师不专业。
2。 非常重要然而却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客户赔偿款的收取。一些案子未经过法院的判决而直接和解,法院会退回一半的诉讼费,问题在于法院一般的不会直接往国外汇款,而律师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收款。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建议在授权书中加入律师可以代为收款的权限,且要明确收款的范围,否则法院不配合。在客户不同意律师代收款的情况下,律师也应释明也给与选择权,以避免境外客户赢了官司且款在法院账上的情况下却拿不到款的尴尬。
拓展
交货状态是钢管标准中的常用术语,是指交货产品的终塑性变形或终热处理的状态。一般不经过热处理交货的称热轧或冷拔(轧)状态制造状态;经过热处理交货的称热处理状态,或根据热处理的类别称正火(常化)、调质、固溶、退火状态。订货时,交货状态需在合同中注明。
当然,不同的交货状态,钢管的价格是不同的,要求交货状态越复杂,越苛刻,价格也就越高,相对应的交货期也就越长。
通常没有特殊要求,我们所供应的钢管都是热轧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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