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略)
2.出入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胸卡式样(略)
3.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略)
4.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略)
2.出入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胸卡式样(略)
3.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略)
4.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