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的法律批注

国王由法律豁免权, 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都有法律豁免权,这是为了统治或者说行使元首职权的需要, 在英国这类国家,元首就是女王或者国王,他们享有法律豁免权的.

以下是来自网络上的资料:

以色列议会委员会25日经过表决,批准将面临强奸和滥用职权指控的总统卡察夫暂时停职的请求。从即日起,卡察夫进入为期3个月的停职期。

此前,以色列总检察长马祖兹曾表示,他准备以强奸、性骚扰、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及非法收受礼品等罪名起诉卡察夫。但是,根据以色列的法律,总统在任职期间(包括停职期)享有司法豁免权,只有在任期结束或辞职后才能接受审判。据以色列电视台报道,卡察夫目前不打算辞职,而且对上述指控予以否认。

以色列总统卡察夫虽然面临滥用职权、性骚扰等多项罪名的指控,但由于他享有司法豁免权这道“护身符”,总检察长马祖兹目前还拿他无可奈何。单从这一点上看,司法豁免权似乎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那么,为什么要给予国家元首司法豁免权?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元首是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教授。

豁免权不是绝对的

“对现任国家领导人实行刑事豁免权,是一种国际通例。我们应从两方面去理解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陈泽宪教授介绍说:“一方面,它是针对职位而不是针对某个人而设置的。也就是说,不管他是谁,只要处在国家元首的这一职位上,一般都能享受司法豁免。其目的是保证国家元首职权的正常行使,维护国家的利益,也是确保国家处于安定稳健的轨道上持续运作的需要。”

“但这种豁免权也不是绝对的。”陈泽宪强调说:“弹劾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特别司法救济措施。国家元首犯罪的,可以通过弹劾来予以追究。弹劾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审理程序。它通常是国外议会控告违法失职的高级行政官员或司法官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在许多国家,弹劾的提出是国会的专有权。经议会弹劾认定有罪的,通常是罢免被弹劾人的官职,再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罪责。在两院制国家,弹劾案一般可由任何一院提出,或两院***同协议提出,也可由国会责成监察官员提出;美国由议会通过投票的方式行使弹劾权。审理弹劾案的机关一般是参议院或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等。比利时由最高法院对弹劾案进行审理;瑞典挪威丹麦设有专门的弹劾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另一方面,法律对现任国家领导人实行刑事豁免权也有限制:这一豁免权只限于国家领导人在任期间,卸任以后同样可以依法追究,除非他被依法赦免。”陈泽宪说,这就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并不是永久享用刑事豁免权。卡察夫即使现在不辞职,在他卸任后,依照以色列的法律亦可对他启动相应的司法审判程序。

豁免权并未超越法律

谈到对国家领导人实行司法豁免权是否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陈泽宪进一步阐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是“法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国家领导人的一项权利,很多国家都写进了宪法。因此,在任的国家领导人享有的刑事豁免权,并不是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权,而且它对各个国家的司法审判程序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前面提到的弹劾制度,以及刑事豁免权只适用于在任期间的法律限制,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至于何种情况下能取消刑事豁免权,从世界上的司法实践上来看,存有差异。

据了解,在美国,刑事豁免权的问题曾多次受到考问。水门事件中,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被联邦大陪审团认定是“不受起诉的同谋者”。因而,在美国,即使是总统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司法豁免权。美国根据宪法规定,犯下刑事重罪,国会议员一样要遭逮捕、受审判、被定罪。同样,根据宪法,国会议员接受贿赂是要受到制裁的。

2000年3月29日,俄罗斯杜马就前总统叶利钦下台之际获得的刑事豁免权待遇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表决中,136名杜马代表要求将这一问题上交俄罗斯联邦法庭进行裁决,144名代表为此投了反对票——通过这种方式,叶利钦继续侥幸享受了这种特权。

2004年6月,智利最高法院维持圣地亚哥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定,宣布剥夺前独裁者皮诺切特的司法豁免权,使得这位年近90岁高龄的前总统最终出庭接受两位政治犯在监狱中死亡的审判。

皮诺切特作为持有外交护照的智利参议员、前国家元首,能否享有在英国的刑事诉讼豁免权并藉此免于引渡?这个问题既涉及英国的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英国的有关法律是1978年的《国家豁免法》,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1964年《外交特权法》可变通适用于国家元首;后一法律第2条则规定,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若干条文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文包括:第29条关于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第31条第1款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的规定;第39条第2款关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职务终止时,特权与豁免通常在其离境时终止,但对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仍享有豁免权的规定。法庭指出,除非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任职期间的行为所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和没有例外的。由于豁免权适用于有关人员的所有行为,故可以说它是“以人为根据的”;而外交人员卸任后仍保留的有限豁免权,则是“以事为根据的”:它仅适用于有关人员的公务行为,即与执行外交职务有关的、以外交人员的身份所作的行为,而非私人性质的行为。根据以上法律及公约的变通适用和国际习惯法,一位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在英国享有“以人为根据的”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而一位已卸任的前外国国家元首,与其他外国官员一样,在英国可享有“以事为根据的”有限的、适用于公务行为的刑事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