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的法律效力
证明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2、强制执行效力;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4、域外效力。
证明是书证,除了法律规定需要证明的外,更多的证明是因为没有事实证据,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典型的便是: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分居已经两年的证明。这些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有些法律规定需要事实证据的,开具的证明就没有法律效力。比如离婚需要结婚证书,当事人弄丢了,结果去打村里打张证明,那就是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