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律师辩护刑事案例分析

孙某1986年5月5日生,2002年10月10日因涉嫌酒后故意杀人,被A县公安局拘留。10月25日公安局作出逮捕决定,(1逮捕决定超时)随后,孙的同学王某是在校法律系学生,受孙某家人的委托到公安局要求做辩护人进行阅卷等工作(8辩护人只能到法院做阅卷工作,侦查期间不能),被批准(2不需要被批准可以直接做)。2003年1月20日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A县检察院(3公安侦查应在1月内确定,超时)。经审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年龄存在户口有误的问题,但故意杀人事实清楚(4应补充侦查)。遂于2003年4月5日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5可能判处死刑,为中级法院管辖)。A县法院审理查明孙某行为时年龄已满16岁,于2003年8月8日判孙某死刑(6审判超时),缓期2年执行。王某不服,代孙某上诉,(7辩护人不可不经被告人同意直接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以后,孙某被押往监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