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几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八种。

刑事诉讼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特点为: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为:

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