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具备哪四要素?
《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大大电子合同效力等同纸质合同,签署合规有效。其对应法律科技如下: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人脸生物科技识别、银行卡要素等多重技术手段实名认证,确保颁发电子签名为专人所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加密登录,预留手机随机动态密码确保签署行为为签署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国家权威机构颁发CA证书,并确保证书指纹唯一性型,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文档转换为防篡改PDF,加盖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并由权威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平台联合存证,合同真实性可校验。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可以从考察电子签名是否属于签名人专有和控制、考察在签署数据电文时,数字证书是否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考察电子签名的技术方案(如果采用了数字签名技术,一般可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三个方面判断是否符合上述可靠的电子签名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