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盘锦拆迁新规

一、辽宁省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50%∶50%,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盘锦市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15%予以补偿。

四、本次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未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文件执行。

五、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辽宁省盘锦市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