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急急急

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尽量避免单纯使用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传真件作为合同资料,慎重为好。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属于数据电文,也即是证据形式中“书证”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1.有关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

2.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

3.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传真件本身无法确认是否由对方发出、不能确认真假,不具有客观性,在对方否认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在签订传真件合同时一定要保留佐证(如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额合同最好不采用这种方式。

扩展资料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区别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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