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廉洁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规范行为

反腐败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防范、遏制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严厉惩处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韩国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对公职人员经商、兼职、受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关于限制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专门章节作出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

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索贿和受礼,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赠。奥地利《公务员法》规定,不许索贿、受贿和随便受礼,即使是名誉性礼品。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公务员接受价值300美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作出说明,并将礼品上交。

韩国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年之内接受与本人业务无关的礼品的总数不得超过15万韩元;公职人员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公职人员赠送红白喜事的礼金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并需向“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如实申报。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强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是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为了保证廉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许多国家都是成立了相应的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美国有“公务员风纪署”,法国有“惩戒委员会”,日本有“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有“纪律委员会”,韩国有“反腐败委员会”,新加坡有“腐败行为调查局”。这些都是国家级廉政工作机构。为了强化廉政法制的权威性,各国对廉政机构赋予了很大权力,并从工作机置、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此同时,芬兰、丹麦、奥地利、法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荷兰等80多个国家建立了行政监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遭侵害。

加强防范 遏制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预防性立法,制定了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轮换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地位和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取好处或优惠。国外立法一般都规定,不允许官员雇用、提升或推荐自已的亲属到该官员执掌或控制的任何机构及部门工作。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等关系的公职人员,遇到管理钱账或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指挥权或监督权的情况,不得安排在一个具体单位工作。瑞士规定,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事业单位声明。

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反腐败举措。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分清其取得财产的手段是否合法。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人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人,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法国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墨西哥2002年在互联网上建成“政府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接受和处理系统”。公务员可通过网络向该系统发送个人财产资料完成申报,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提交附有个人签名的打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国家审计局对1万名没有按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申报财产状况的国家公务员作出了停薪留职15天的处罚。

轮换制度主要是培养公务员适应各类工作场合的能力,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很少有机会通过长期控制某个部门,得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日本政府规定,国家高级公务员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中初级公务员,一般3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机关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国营企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公务员岗位轮换、交流。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十分普遍。美国每4年政府换届时,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联邦政府官员易职。易职的方式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人员交流。这种交流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触犯法律 严肃查处

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以权谋私行为,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惩戒措施。许多国家将以权谋私作为廉政法制的主要内容,对这种行为实行严厉制裁。一般除了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外,同时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美国联邦刑法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里根政府中担任白宫办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为美国政府官员和议员拉大笔生意,从中谋取私利,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

德国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此外,德国政府从刑法角度制定条例,严厉处罚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官员,例如公职人员在政府招标过程中违反自己的职责,让给自己好处的某投标方中标,这种受贿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3年(如果当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个等级是坐牢10年,同时还要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况从公务员一个月的工资额至10年的工资额之内判定。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

在各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对公职人员的住房、用车、医疗、公务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在公务员用车方面,许多国家按照官员的级别,提供专车或公务车。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使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理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如,柏林的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使用公***交通工具。芬兰专车只限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人,应该照单纳税,如果隐瞒不报,将视情况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罚。

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许多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专门就此作出了相应的预防性规定,其中包括亲属回避制度。同时,各国还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韩国总统金泳三之子因贪污于1997年被捕人狱。在金大中任韩国总统期间,其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为名,大肆收受钱财,被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中的“斡旋获利” 条款进行起诉,最终双双被判刑,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