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法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影响
欧盟法对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影响。“在80年代随着欧洲结合论的复兴,欧洲国家的政策也日益‘***同体化’,许多国内法的规定来自欧洲***同体。结果,在竞争法、公司法,甚至税法方面,不可能不研究有关欧洲***同体的规定。及时像宪法那样由本国历史和传统形成的学科,也受到***同体有关成员国规定的影响。《马越》关于欧洲公民的选举权的规定,使欧洲法院所首创的‘友好关系的宪法’成为一个明显的程序。国内的和***同体的法律制度现在已密切结合得就像人们在制度渗透中许多情况一样:自国内传统中借鉴来的原则和制度合并在***同体规则中,但不时又以修改后的形式作为欧洲法院判决返回到各国国内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