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概念,起源,演变过程,内容和实质

一、概念

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二、起源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三、演变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发表,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公元前3世纪中期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

3)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

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四、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

五、实质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