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环境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1、环境法的定义:

环境法,是指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2、环境法的分类:

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资源法是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

环境法的性质:

1、综合性:

环境法是综合性的法律,涵盖了自然环境、人为环境、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涉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生态平衡等多个领域。

2、广泛性: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包括国家、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同时其涉及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

3、强制性:

环境法具有强制性,它规定了各类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后果和惩罚措施。

4、区域性:

环境法具有区域性,不同地区的环境问题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环境法的具体规定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5、科技性:

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因此,环境法具有一定的科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