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该不该吃?
据报道,有的专家和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国家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禁止吃野生动物肉。
看了这个消息,未免觉得中国人太爱走极端。以往对滥捕滥吃听之任之,一说要管就来个彻底管死。如果这一规定出台,不仅广大食客口福难保,全国各地不知有多少餐厅要关门停业,政府的税收也不知会损失多少。
保护野生动物是正义之举,我坚决拥护。但必须弄清楚是为何而保护。从科学角度看,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使人类有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保护动物并非因为其可爱,受保护的大熊猫当然可爱;但有些保护动物,如毒蛇、巨蜥等谈何可爱?保护动物也不是因为尊重其权利或生命。按照尊重动物生命的逻辑,要尊重就得尊重所有的动物,包括苍蝇、蚊子。这显然是办不到的。
因此,人类对待一切动物的态度应当多一点客观,少一点主观。就野生动物肉是否能吃的问题,我认为应当把野生动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界的野生动物,这种应当严格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办,不仅应禁止猎捕,还应禁止食用。这样有利于消灭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销售市场。法律修改时,可以考虑增加有关条文。另一种是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如蛇、鹧鸪等。对这类,要完全禁止实属毫无道理。纯粹人工繁殖的动物,就象养鸡场的鸡一样,吃了根本不可能破坏生态平衡,凭什么要禁止?当然,卫生检疫一定要加强。政府可以只允许取得许可证的养殖场和餐厅经营此类动物,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卫生检疫。一旦发现卫生不过关,或擅自销售天然野生动物,立即给予重罚直至取缔。只要不破坏生态平衡,不传播疾病,吃野生动物也应当是一种正常的生活习惯,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
当然,这样作的前提条件是检疫和监管系统十分完善。我并不主张对第二类野生动物的食用盲目放开。如果管理不善,一切都是空话。较好的做法是对天然野生动物彻底禁止食用,而对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授权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做出规定。目前,可以先暂时禁止食用一切野生动物,同时政府下大力气整顿市场秩序,完善检疫和监管系统。等条件成熟后(必须是完全成熟,而不能为了照顾食客的欲望而把不成熟说成成熟),再逐步放开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食用。总之,把野生动物分为两类进行管理,可以说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