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
一是建立和完善取保候审案件审批制度。对司法机关审批取保候审申请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限制。即将司法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的申请后的处理权限制度化、具体化、公开化。建立健全“办案人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层层把关的审批制度,对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不采用这一措施。
二是加强检查,明确责任,建立错“保”追究制。为保障取保候审的依法正确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内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像检查其他政法工作一样,定期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防止办理取保候审的执法人员办关系“保”、人情“保”,进行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建立和健全公、检、法三机关人员“办保”责任制,错“保”追究制,从而不断规范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
三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工作的法律监督。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有关人员取保候审的申请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认为符合的,应当作出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