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担保人,银行不给担保人查看借款人的流水账,有法律规定吗?

这个没什么规定的。

但可以走法律程序

通过司法部门调节,先声明你会还款,但是要先看过借款合同等其他还款材料,看是否有担保人签字,合同中是否有说明如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如果借款合同里有,那么就执行义务,如果没有,那就不用,负责帮忙找回借款人。

但是有个问题比较严重,借款人合同为什么不能让担保人看,如果有担保,那么合同一式三份,担保人、借款人、银行都会拿有一份。

银行不会直接起诉担保人的,只会先起诉借款人。然后借款人如果还不上的话,那么才会联系担保人来还,而且银行不可能会不让担保人查看借款人的流水账的,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扩展资料: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 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 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