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有案底,孩子能通过公务员政审吗?
配偶和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以及配偶,如果父母是普通犯罪服刑,且刑期已经结束,对子女报考公务员和政审没有特别大的影响,但如果刑期还未结束,对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是有影响的,对报考普通公务员岗位影响不大。
对于父母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报考普通公务员是没有问题的。只要你自己没有犯罪记录,就不会影响你报考公务员。但如果报考司法、监狱。警察等岗位,都是不可以的。
在《公务员法》的规定中,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的几种情况主要还是针对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受过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更加严格,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会直接影响到考生。
人民警察岗位: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更加严格,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会直接影响到考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即关于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会影响政审的情况,绝大多数是针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等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如果你的直系血亲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是绝对不能通过政审的。 但是如果报考的是普通的公务员岗位,而且直系亲属的服刑期已经结束了,是不太会影响考生政审的。
本人在这8种情况里没有报名资格:
除了以上受直系亲属影响的考生不能通过政审,如考生本人在这8中情况里也是不能报名的
1.在职公务员
2.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3.研究生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7.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考生受过刑事处罚
父母醉驾子女能报考公务员吗?
父母醉驾会影响子女公务员政审。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会影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参军、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考取军校、事业单位招聘、银行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录取的。《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父母离婚之后子女政审哪一方?
离婚后孩子政审双方。父母离婚,是不影响和子女的关系的。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的关系,是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改变的。所以政审表中还是如实的填写父母的相关内容。政审的具体内容包含家庭出身,有无海外关系、是什么样的海外关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在历次政治运动当中的表现、有无受奖励或者处分的情节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规定:第八条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