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体现的美国法律精神
“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s) 又可以称为“米兰达警告”(M ir anda Warning s) , 它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程序保障措施。该规则起源于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著名判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 它曾被评为美国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刑事判决, 而在所有最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 它也被评为第三名。这个判决的重要成果米兰达规则深深的影响着美国社会, 成为美国现代文化的一部分。
与米兰达规则相关的有两条宪法规则: 一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即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审判中被迫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 任何人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第五修正案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二是第十四修正案, 即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和地方司法系统。1964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麦龙尼诉候根(MalloyV. Ho gan) 案件中将两个条款进行了统一。指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因此, 不论在联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 都适用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规则。米兰达判决中写到, “为保护这项特权, 必须采取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如果不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通知某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并确保这项权利的实施受到认真的保护, 那么就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在被讯问之前, 他应当被告知; 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听说的任何话将被用作法庭审判中不利于他的证据, 他有权请律师,如果他请不起律师, 那么如果他愿意, 在任何开始之前他可以被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的全过程都应提供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在作出这些告知并提供相应的机会之后, 一个人可以明知地、理智地放弃这些权利, 自由地回答问题或者作出陈述。但是, 如果没有这些告知或者在审判中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放弃了这些权利, 那么由此所得的任何证据, 都不可以用来反对他”。由此可见, 米兰达判决为保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创制了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米兰达判决之前, 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判断依据是一项“自愿性原则”(Volunta riness Test ) 。根据这项规则, 法官在审核口供是否为强迫自证其罪的产物, 需要考虑全部的相关情境,既要考虑被告人的自身情况, 还要考虑讯问的具体情节。逐渐地, 这个规则被抨击为几乎与所有因素有关, 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 最高法院总结这个传统的自愿性规则具有无法容忍的不稳定性。正如米兰达判决所论证的那样, 警察在审讯之前, 应当告知嫌疑人他们享有哪些权利; 如果警察没有告诉这些权利, 将产生怎样的后果等两项问题; 从而为口供的可采性问题提供了一个简洁、统一、客观的标准, 以求更好的保护公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在米兰达之前, 警察通常秘密讯问被告人, 律师被排除在外, 这***与外界隔绝的讯问程序助长了警察非法取证行为, 这在二十世纪中期的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家所熟知的事实。在公众和司法机关的***同压力下, 警察部门转变了他们的讯问策略, 有生理强迫转向心理强迫, 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词。米兰达判决中也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 “米兰达一案中, 警察逮捕了被告人,并将他带往一个特殊的审讯室. 以获取其自白。从传统的观念看,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陈述可能不是非自愿的。当然, 我们对充分保障权利的珍贵性的第五修正案的关注并没有减少。每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被投入一个陌生的环境, 接受警察强制性的讯问, 这其中包含的潜在性强迫因素很明显。例如, 米兰达一案中, 被告人, 一名贫穷的墨西哥人, 就受到警察声称的性幻想的严重干扰。尽管案卷表明并不存在明显的身体强制或玩弄,但确实也没有一个案件表明, 警察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证被告人的陈述是自由选择的产物。很明显, 创造这么一种审讯氛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服被讯问者的意志。这种氛围, 本身就包含着胁迫的意味。确切地说, 这不是肉体上的威胁, 但它对人的尊严而言具有同等破坏力。当前这种隔离审讯的实践, 破坏了我们国家最值得珍贵的原则之—— 不可强迫某人自证其罪。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以消除这种羁押环境中所包舍的潜在的强制因素, 那么, 由此获得的被告人的任何陈述,都不会真正是他自白选择的产物。通过前面的分析, 我们很容易发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与警察羁押性讯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米兰达判决创设的程序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了警察的羁押性讯问, 保护了公民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米兰达判决创设的程序保障措施—米兰达规则, 无疑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 对被告人而言, 可以有效的保护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对警察机关而言,可以规范警察机关的讯问行为, 限制其使用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作非自愿陈述; 对审判机关而言, 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更加简明有效的判明口供可采性问题的依据( br ig ht- line r ule ) 。
参见文章:从米兰达规则看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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