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物权抽象原则是什么意思
抽象原则又可称为无因性原则,对该原则的分析,存在广义抽象和狭义抽象两种学说。广义抽象分为内在抽象性和外在抽象性。所谓内在抽象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目的相分离而独立存在,而外在抽象性即物权行为与其作为原因的目的在效力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狭义抽象性专指外在抽象性。笔者认为内在抽象性为分离原则应有之义,因此抽象性只限定为外在抽象性。
它具有以下含义:“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物权法上的意思表示没被撤消,即使债权法上的意思被撤消,已经发生转移的物权不能当然返还,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扩展资料:
理论三个要点:
1、物权变动意思的独立: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在动产交易中,动产的交付经常是买受人交易目的实现的标志。依照法国民法,标的物所有权从买卖契约成立时发生转移。
交付不过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是债权关系所发生的结果,交付行为包含于债权关系之中,交付行为所表达的“转移占有以及受领占有”的意思,已被债权关系所记载和包容。
2、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物权行为之“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作为这一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即表现为交付的合意。但此一法律行为与彼一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关系如何?依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非毫无关系,后者为前者的原因。
3、物权变动的意思必须依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认: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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